(2017)黑0128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宝和与杜爽、于德军、杜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和,杜万辉,杜爽,于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陈宝和,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杜万辉,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杜爽,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执行人于德军,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陈宝和申请执行杜万辉、杜爽、于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107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宝和于2017年3月10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陈宝和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尚立军审判员 袁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振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