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谢永校、胡昌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永校,胡昌建,蔡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9执635号申请执行人谢永校,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住泰顺县。被执行人胡昌建,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住泰顺县。被执行人蔡霞,女,1965年6月11日出生,住泰顺县。申请执行人谢永校与被执行人胡昌建、蔡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329民初2506号判决书,被执行人胡昌建、蔡霞归还申请执行人谢永校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960元,执行申请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债务和向本院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还款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还款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9执6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卫忠审判员 叶广放审判员 潘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书记员夏晓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