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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申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北京众祥融和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众祥融和商贸有限公司,李电永,汪发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申2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众祥融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京,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伟,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电永,男,1967年1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汪发亮,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李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北京众祥融和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电永、汪发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07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北京众祥融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众祥融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众祥融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 哲审 判 员  谭 平审 判 员  曹燕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姚志伟书 记 员  张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