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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彰武县哈尔套镇玉和家电商场与侯广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彰武县哈尔套镇玉和家电商场,侯广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1985号原告:彰武县哈尔套镇玉和家电商场,住所:阜新市彰武县哈尔套镇。法定代表人:贾玉和,经理。被告:侯广志,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东六家子镇。原告彰武县哈尔套镇玉和家电商场与被告侯广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彰武县哈尔套镇玉和家电商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彰武县哈尔套镇玉和家电商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彰武县哈尔套镇玉和家电商场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彰武县哈尔套镇玉和家电商场负担。审判员 赵立平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铭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