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聂某、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聂某,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656号原告赵某,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聂某,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肇州县。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聂某、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住址,被告聂某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聂某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2.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丽超审 判 员 崔 霞人民陪审员 郑友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