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洪兵与陈小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兵,陈小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381号原告:陈洪兵,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方静梅,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春,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兵诉被告陈小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洪兵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洪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俊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经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