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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3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佳丽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张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8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B段。负责人:王珍军,行长。被执行人:张佳丽,女,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佳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3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佳丽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截止至2016年3月25日的欠款248083.79元,并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支付上述欠款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502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号码为×××的机动车,本院于2017年7月4日查封上述机动车,因无法查找到该机动车的下落,故本院未能予以扣押;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6日,根据申请执行人之申请,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限制其高消费,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2017年8月29日,本院依法传唤申请执行人到庭,告知其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本案债权全部未受偿。综上,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勇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天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