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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8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重庆东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宇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刘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刘斌,天津宇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8015号原告:重庆东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兰馨大道2号重庆国际五金机电城15幢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65631686M。法定代表人:王纪达。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渝华(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刘斌,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天津宇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46号2幢2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90523580L。负责人:刘斌。原告重庆东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斌、天津宇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东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重庆东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