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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左仲禄、张改平等与左宏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仲禄,张改平,左宏伟,焦爱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2516号原告:左仲禄,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原告:张改平,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住延津县。被告:左宏伟,男,约40岁,汉族,住延津县。被告:焦爱珍,女,约40岁,汉族,住延津县。原告左仲禄、张改平与被告左宏伟、焦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仲禄、张改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原告左仲禄、张改平负担。审判员  张瑞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