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左仲禄、张改平等与左宏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仲禄,张改平,左宏伟,焦爱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2516号原告:左仲禄,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原告:张改平,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住延津县。被告:左宏伟,男,约40岁,汉族,住延津县。被告:焦爱珍,女,约40岁,汉族,住延津县。原告左仲禄、张改平与被告左宏伟、焦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仲禄、张改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原告左仲禄、张改平负担。审判员 张瑞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