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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韩立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立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865号原告:韩立强,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东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超、黄福来,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负责人:李彦君,任经理。韩立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韩立强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立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立强负担。审判员  呼金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仝晓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