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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执17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清远尚美创意策划传播有限公司、连州市乖巧孩文武学校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远尚美创意策划传播有限公司,连州市乖巧孩文武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02执17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清远尚美创意策划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丽清花园丽兴苑A、B座2楼。法定代表人:张小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卫国,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思华,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连州市乖巧孩文武学校,住所地:连州市龙潭公路5.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唐建兴。关于申请执行人清远尚美创意策划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州市乖巧孩文武学校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粤1802民初6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连州市乖巧孩文武学校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远尚美创意策划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为止)。本案受理费10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此,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粤R×××××号小客车一辆,本院已查封该汽车档案,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办公场所执行,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连州市人民法院共受理被执行人的欠款案件共有15件,诉讼标的达14322898.40元,被执行人均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802执17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招跃温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广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