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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28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郑俊秀郑俊彦与方鹏飞张永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俊秀,郑俊彦,方鹏飞,张永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858号之一原告:郑俊秀,女,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原告:郑俊彦,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来俊,重庆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鹏飞,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张永洋,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郑俊秀、郑俊彦与被告方鹏飞、张永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郑俊秀、郑俊彦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俊秀、郑俊彦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俊秀、郑俊彦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俊秀、郑俊彦负担。审 判 长  黄明真代理审判员  欧春利人民陪审员  彭钦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