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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兰陵县春雨种植专业合作社、王电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陵县春雨种植专业合作社,王电波,付林,张庆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兰陵县春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刘圩子村。法定代表人徐敏欣,社长。被执行人王电波,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付林,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庆银,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兰陵县春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王电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