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庄广顺、张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广顺,张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庄广顺,男,汉族,1976年11月11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张树,男,汉族,1958年5月4日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我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西桃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张树确认欠申请执行人庄广顺借款本金6637500元及利息127404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西桃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李 祥审判员 章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振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