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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曾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319号申请执行人曾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路某某厂。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组。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陕0722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曾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万元,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2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碧敬审 判 员  李 琳代理审判员  覃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