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蒋明全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明全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4刑初625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明全,男,1977年4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大竹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4月9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郑国和、黄长清,福建晓晔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7)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明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明全及其辩护人郑国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6日4时38分左右,被告人蒋明全驾驶车牌号为闽A×××××的重型自卸货车沿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洲南路机动车道北往南行驶,途经建新南路与盘屿路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直行进入路口,遇被害人易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建新南路西往东行驶至路口,易某遇险驾驶操作不当致无牌正三轮摩托车失控向右侧翻后往东滑行至路口西南侧,车顶部碰撞闽A×××××重型自卸货车右侧后部车身,闽A×××××重型自卸货车右后轮又碾压倒地的易某头部,造成易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明全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2016年8月25日,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认定,被告人蒋明全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易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蒋明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明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田某、刘某的证言,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检验鉴定,车辆行驶速度鉴定,车辆痕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蒋明全、易某的血样乙醇检验报告,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明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明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明全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蒋明全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明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文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雪闽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