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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丰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丰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32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裕粟,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丰喜,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丰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1月24日,本院作出的(2016)豫1224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从2015年2月10日按月利率8.9‰计息至2016年2月10日,从2016年2月11日起按月利率13.35‰计算逾期利率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承担诉讼费用1150元)。2017年3月1日,权利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强制执行16900元,余款及利息没有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224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张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