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庞后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庞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972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庞后刚,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庞后刚罚金一案中,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703执9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万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孟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