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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胜如、赵江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胜如,赵江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6刑初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胜如,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涉县,捕前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涉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江龙,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涉县,捕前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18日被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涉县看守所。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检公诉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胜如、赵江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赵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9日和2016年7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宣判后,被告人赵胜如、赵江龙、被害人赵某1均提出上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冀04刑终59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赵某1的委托代理人宋某、被告人赵胜如、赵江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31日,7月24日两次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日9时许,涉县更乐镇下池村赵某1和王爱民一起去涉县更乐镇池西村赵胜如的钓鱼场询问占地的事情,在钓鱼场内,赵胜如与赵某1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随后赵胜如叫钓鱼场的工作人员出来殴打赵某1,赵江龙朝赵某1拳打脚踢,造成赵某1大肠破裂,经鉴定,赵某1的损伤属重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胜如、赵江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赵胜如、赵江龙三至四年有期徒刑。被告人赵胜如、赵江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意见,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日9时许,涉县更乐镇下池村赵某1和王爱民一起去涉县更乐镇池西村赵胜如的钓鱼场询问占地的事情,在钓鱼场内,赵胜如与赵某1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随后赵胜如指使赵江龙等钓鱼场的工作人员连踢再踹将赵某1赶出鱼场,赵某1在离开鱼场的路上,因肚子疼痛被送天津铁厂职工医院治疗,经诊断赵某1肠破裂,2015年1月6日经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1的损伤��度属重伤二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赵某1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65万元,被害人谅解了二被告人,自愿撤回对二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不再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民事责任,并请求法院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也没有意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书证(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赵胜如、赵江龙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赵某1被伤害案现场示意图一份。2、鉴定意见2015年1月6日,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邯物司鉴字[2014]损伤第S380号,证明:赵某1因外伤致腹部闭合性损伤,乙状结肠破裂修补术,其损伤符合二院三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7.2b之规定评定为重伤二级。附:部分住院病历和手术记录等。3、辨认笔录(1)2015年2月11日赵某1辨认赵胜如是在钓鱼场用手殴打,并指使赵江龙、赵某7殴打自己的人。(2)2015年2月11日赵某1辨认赵江龙就是朝其身上乱踹,并致其腹部受伤的人。(3)2017年4月11日涉县公安局更乐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证被害人赵某1称自被打入院后至今未完全康复,且需二次手术,其思维絮乱,对侦查人员提问的关于案情的问题无法回答。其称要等待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才同意进行手术,所以至今没有进行二次手术,仍在天铁医院住院。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赵江龙的供述主要证实: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9点左右,赵胜如的钓鱼场正在举行钓鱼比赛第一场,其当时做裁判,其听见走廊有人在大声吵吵,当走到小卖部门口的时候,看见渔场工作人员江某1、赵某2、“老胖”正架着赵某1胳膊往门口走,到了大门口后把他放下,让他回家,赵某1手里挥舞镰刀,意思是不让别人拦他,他不走。这时候吕某建走过去拍了赵某1肩膀两下,意思是让他走,有什么事情以后再说,后来赵某1就走了。其没有看见赵某5和赵胜如打赵某1。赵江龙对赵某1的重伤鉴定没有异议。(2)被告人赵胜如的供述主要证实:案发当天其和赵某1在走廊西头对骂,看见赵某1右手拿着一把镰刀,左手拿着一个篮子,其怕他动手,随手就从地上拿了一个小木凳举起来砸他,就是吓唬他一下,没有砸他。江某2未和刘某2上来把木凳夺了过来,然后劝说赵某1走到小卖部那头,赵某1又开始大骂起来,其就走过去顺手拿起一把木凳子举起砸赵某1又被江和刘拦住夺下了凳子,这时其看到赵某2、王某4、老胖(王某7刚)在大门里边站着,就让他们过来把赵某1推出去,他们三个人就过来边劝边拽把赵某1推出了大门外,其和江某2未、刘某2就返回到走廊中间爱民所在的位置,让爱民和赵某1一起走,爱民也就出去了,赵某1没有走,还在门口一直骂,赵某1在门口呆了十来分钟才走,这个期间他还是一直骂,其看见赵江龙、赵某5、赵某3、李某1出去了,他们四个人出去干什么了没有看到,过了十来分钟他们就从门外回来了,这时爱民和赵某1也就走了。5、被害人陈述2014年10月15日被害人赵某1陈述证实:赵胜如和其发生了争吵,手里拿着一个板凳准备打其,但是没有打着,其跑的时候有人用手朝其后脑勺打了一下。赵胜如还说,都去给我打死他。然后很多在垂钓基地工作的年轻人,大概在20-30岁之间,出来把其围住,其中有个人留着“锅盖头”,有人用脚踹了其小腹部,王某2说年轻人中有赵胜如的侄儿和外甥。之后被他们推了出来,其当时就感觉小腹部酸困,与王某2在池西村砖厂分开后,当时就觉得其小腹部酸困的越来越厉害,小腹部坠的不能走路,浑身出的汗,然后给池西村的王某5打电话说肚子疼,让他开他的电三轮车将其送到医院。2015年2月11日被害人赵某1陈述证实:赵胜如从钓鱼厂出来用手打其头部,之后拿起板凳打其,当时没有打着,赵胜如对钓鱼厂的工作人员喊,都出来,给我打死他,打死他为止,连续喊了三遍,于是工作人员都出来了,赵江龙、赵某5朝其身上乱踹,连打带踹的把其从钓鱼厂推了出来。其在钓鱼厂被钓鱼厂的工作人员十余人围攻殴打了两次,当时赵江龙、赵某5打其,其他的人拦着打其的人。出来后,吕某建朝其头部打了两巴掌。其与王某2出来钓鱼厂后,王某2说打其的里面有赵胜如的外甥和侄子。其走到池西砖厂西边感觉腹部疼得不行,于是给家人打电话,被送到天铁职工医院。2015年9月11日被害人赵某1陈述证实:赵胜如往钓鱼场的一个屋里喊,都从屋里出来,给我打死他为止,连续喊了三遍,从钓鱼场屋里出来十来个人,都是钓鱼场的工作人员,有的胳膊上带着红色袖章,他们出来后有的打其,有的拦架。有用脚踹其的,有用拳头打的,当时场面很乱,记不清是谁打是谁拦架,拦开后其和王某2就往回走,刚走没多远一个叫吕某建的上来朝其头部打了两巴掌,打完后往回走的时候,王某2说有赵胜如的外甥赵某7和侄子赵江龙打他,没有说其他人。刚走开钓鱼场门口没多远,他就感觉到小肚子困疼,也没有太在意,就让王某2走了,准备去地里干活。没有走多远,就感觉小肚子疼的不行,身上出了很多汗,就给王某5打电话,让他赶紧过来把其送到医院,王某5开着电三轮把其送到天铁职工医院。打其的地方好像是快到停车场附近。6、证人证言(1)2014年10月3日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上午,丈夫赵某1和邻居王某2一起去找赵胜如说钓鱼池占地的事,听赵某1说没有找到赵胜如,后来被几个年轻人连推带踹的打了一顿,赵某1当时感觉身体没有什么事,就没有报警,还去地里准备干活,到了地里后,赵某1说肚子疼,趴在地上浑身流汗。赵某1给弟弟“老三”打电话,让他开电动车把自己送到天铁职工医院。下午4点左右,赵某1进手术室做手术,王某1才报警。(2)2014年10月3日王某2证言证实:赵某1说要去告,赵胜如就讨急了,两人吵吵了几句,赵胜如就拿板床要打赵某1,但是没有打住赵某1。跟随赵胜如从钓鱼池出来的几个年轻人就去打赵某1,认识赵某1的就把他连推带劝的弄到了渔人湾基���外面,王某2没有看到有没有人打赵某1。等都出了后其才出来,路上其问赵某1没打着吧,赵某1说没事。2015年9月17日证人王某2证言:赵胜如大喊了一声“出来两个人,给我打狗的一顿”,就有四、五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从长廊的里门跑出来,连推带搡的把赵某1推出了长廊的外门,到了停车场的院子里,赵胜如、江某1、“老胖”、“老三”、“耀堂”就跟着出去了,王某2在长廊里等了一会儿才出去。在大门外看见赵某1、江某1、“老胖”、“老三”、“耀堂”在大门外边,还有四、五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一共有十几个人。我们一起往回走到池西分开了。到了傍黑赵胜如老婆说赵某1的媳妇打电话说赵某1被打断肠子了,后来派出所的人来叫王某2,才知道赵某1被打伤了。四、五个年轻人只记得有一个个儿比较高的年轻人,后来才知道这个高个儿年轻人是赵胜如的侄儿。(3)2014年10月9日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赵某1和王某2进去钓鱼池没有多长时间,就在进入钓鱼池的走廊里面和赵胜如吵起来,此时其和赵某2进入走廊看见赵某1在骂赵胜如,赵胜如被人拉倒了钓鱼池里面,其和赵某2把赵某1拽到了大门外面,当时没有看到赵某1身上有外伤,王某2自己走出来和赵某1两个人就走了。2015年9月17日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赵胜如说了句“出来给我打他”,其和赵某2将赵某1弄到了渔场大门外面,见赵胜如也出来了,还有跟着赵胜如出来的裁判有保平、永刚、赵某3、赵某7、赵江龙,听见赵胜如对着他们几个人说了句“给我打”,然后就见赵某7、赵江龙用脚朝赵某1身上还有屁股乱踢,大概打了有两、三分钟左右,其就先走开了,去停车场执勤去了。之前的供述没有说实话是因为赵胜如是其舅舅,想替他隐瞒所以���有说实话,除了赵某7和赵江龙殴打赵某1外,没有看见其他人打他。另有王某3在公安机关作证时的视频资料,证实王某3作证的内容。王某3当庭作证称,其在公安机关所作证言不是事实,是被公安人员诱逼所作,其没有见赵胜如和赵江龙打赵某1。(4)2014年10月9日证人赵某2证实:上午10点左右赵某1和另一个人到了钓鱼池,然后进去了,大概有十几分钟,其听见钓鱼池里面有人在吵架,于是与王某3进去看见赵某1和赵胜如在吵吵,赵某1说赵胜如拱了地了,赵某1手里拿了一把镰刀,其怕赵某1用镰刀伤人,于是与王某3把赵某1和另一个人拦出去了,赵某1一直在骂,后来他们就走了。其证实当时没有人打架,没有看到赵胜如打赵某1,没有看见赵某1身上有外伤。2015年9月17日证人赵某2证言证实:其和王某7刚上去拽住赵某1,当时赵某1的身体和其是反方向的,是面朝大门的方向,赵某1背对着其,边走还边和赵胜如吵架,赵胜如大喊到:都过来给我打狗的,打着了我负责。突然赵某1的身体就往后躺,其就紧抓着赵某1的胳膊,他没有摔倒,自己腿上也被踢了一下,一回头看到是赵江龙,就看到身后人多了,当时留意到的就是赵江龙,赵某7和杜某三个人。到了大门外边后其让赵某1走,这时身后跟着一个钓鱼的人(吕某建)上来二话没说就朝赵某1的脸上打了两巴掌,其还上去说那个人“不关你事,你打人家干嘛”。没看到赵江龙踹到赵某1身上什么位置,但是赵江龙是迎面踹的赵某1。只看到赵江龙踹了一脚,别的人打没打没有看到。之前没有如实交代是因其是赵胜如手下打工的,赵胜如还欠着其好几万工资,怕他出事了没人给钱,所以之前没有如实交代。另有赵某2作证时侦查人员录制���视频资料,证实赵某2作证的内容。赵某2当庭证实,其2015年9月17日的证言不实,是在公安机关被迫作的证言,其没有看到赵胜如和赵江龙打赵某1。(5)2015年4月13日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其在比赛过程中听见外边有人吵吵,在比赛结束后出去看见不少人都在拦着赵某1说,今天钓鱼比赛呢,有什么事明天再说吧。赵某2和几个人在拦赵某1,他们将赵某1拦到钓鱼池门口的路上,看赵某1准备离开了,这时天铁的吕某建上去用巴掌朝赵某1的脸上扇了几巴掌,后来其回去比赛了,离开时赵某1没有明显的外伤。2015年5月25日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吕某建用手朝赵某1的脸上打了两巴掌,没看见赵胜如用脚踹赵某1。2015年9月17日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赵胜如对其等人说“赶紧把他给我弄走”,赵某2和赵有未拽着赵某1的两支胳膊往外走,赵江��和赵某5用手推着赵某1的胸口往大门外推,李某1和赵某3在后面跟着,赵某1被推的过程中仍一直骂赵胜如,赵江龙在推赵某1的过程中在大门口外面1米远的地方朝赵某1身上踹了一脚,踹完赵江龙和赵某5就回停车场院里了,赵某2和赵有未继续拽着赵某1胳膊往大门外走,赵某1嘴里还在不停骂赵胜如,吕某建从身后跑到赵某1面前,用右手朝赵某1的左脸搧了两巴掌被赵某1身边站着的人拦开了。看见赵江龙朝赵某1身上正前方踹了一脚,赵某5拽赵某1的肩膀了,打赵某1了没有记不清楚,吕某建搧了赵某1两巴掌。之前没有说赵江龙打赵某1是因为不想多管闲事,一边是朋友的父亲,一边是领导和领导的亲戚,哪边也不想得罪,就说了假话。(6)2015年9月18日证人赵某3证言证实:见到吕某建朝赵某1脸上扇了两巴掌。(7)2015年9月22日证人王某4证言证实:没���听见赵胜如说让人殴打老头的话,没有看见有人殴打老头。(8)2015年9月17日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没有见赵胜如打赵某1,没有听见赵胜如说让人打赵某1。没看见赵某2和王某3打赵某1。(9)2015年9月19日证人江某1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正劝说赵某1、王某2时,赵胜如过来骂赵某1,骂完就从地上抓起一把凳子就要砸赵某1,其和刘某1就去拦赵胜如,当时在场的还有几个人一起把赵胜如往外推,具体是谁推的没有注意,赵江龙和赵某5是否在场不知道,没有理会,没有看见谁殴打赵某1。(10)吕某建证言主要证实:案发当天,其在“渔人湾”钓鱼场参加钓鱼,第一场比赛快结束的时候听见钓鱼场在通往钓鱼池的通道里面有人在吵架,吵得还挺严重,后来听声音吵架的人从通道这侧到了大门外面。第一场比赛结束时,其去上厕所,看见有一个头上戴着草帽、手里拿一把镰刀、胳膊上挎个筐的老大爷在钓鱼场门外面骂人,其走过去揽着那个老大爷的腰,给老大爷说让他走,然后又用手拍了拍老大爷的胳膊,让大爷走但是老大爷没理其,其就回到比赛场地,后面的事情就不知道了。没有看到打架。其称其从小患有小儿麻痹症,右腿做了六次手术,别人一推就倒,根本不可能打老大爷。(11)2017年3月31日证人王某5证言证实: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只记得是白天,当时我在我们村干活,这时我接到我姐夫赵某1电话,他在电话中说他难受,让我把他拉回去,他在池西村砖厂地边。我听他说话没力气,以为他生病了,我就骑上我的三轮车往池西砖厂地边走。到了以后,我看见赵某1在地边躺着呢,脸色发黄,浑身冒汗,话也说不上来,我就脱下衣服给他披上,我问他怎么了?他也说不上来,我说你怎��难受成这样了,我就赶紧把他弄到车上,拉上他往天铁医院走。我边走边通知我姐姐和其他家人,到医院后我们赶紧给赵某1做检查,经检查医生说肠破裂,紧接着就实施了手术。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对于证人赵某2、王某3当庭证言因与庭前证言相矛盾,且所作解释系侦查人员对其威胁不得已所作证言与其在公安机关所作证言时的视频资料证明不符,故不作为定案依据。另有证据如下:和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撤诉申请书,证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二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误工、护理、交通、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5万元整,被害人谅解了二被告人,不再追究二被告人刑事民事责任,自愿撤回对二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并希望法院判处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胜如因占地纠纷与赵某1发生争���,指使他人使用暴力强行将赵某1推出其钓鱼场,被告人赵江龙在赵某1被推出鱼场的过程中,用脚踢赵某1腹部造成赵某1重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赵胜如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是案件的引起者,被告人赵江龙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二人均系主犯,均应对危害结果承担责任。庭审时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其适用缓刑不会对居住的社区造成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胜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赵江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晓玲审判员  宁彩霞审判员  白志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秀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