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2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齐卫兴与西安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卫兴,西安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606号申请执行人:齐卫兴,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宝鸡市陈仓区。被执行人:西安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蒂代表人:贺新昌,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卫兴与被执行人西安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执行案件款89659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2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媛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