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2民督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钟顺帮与王涛督促支付令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顺帮,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支付令(2017)青2802民督37号申请人钟顺帮,男,汉族,1992年3月9日出生,务工人员,住德令哈市尕海镇郭里木村二社。被申请人王涛,男,汉族,1978年3月18日出生,无业,现羁押于德令哈市看守所。申请人钟顺帮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以被申请人钟顺帮出具欠条为凭,要求被申请人王涛支付运输费1658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涛应该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钟顺帮支付运输费16580元整。本案案件受理费74元,由被申请人王涛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图秀花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周斌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