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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红军与郑永青、陆振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军,郑永青,陆振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2706号原告:张红军(身份证号:),男,汉族,1984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本市城东区曹家寨曹山路***号。被告:郑永青(身份证号:),男,汉族,1972年6月21日出生,现住本市城东区湟中路港欧东方花园**号楼*单元**楼*室。被告:陆振伟,男,汉族,住址不详。原告张红军与被告郑永青、陆振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张红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红军自���负担。审判员 华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席进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