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5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厉建茂与田玉斌、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厉家庄子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建茂,田玉斌,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厉家庄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5674号原告:厉建茂,男,194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钧,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玉斌,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厉家庄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厉家庄子村。诉讼代表人:厉常文,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加友,山东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厉建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位于厉家庄子村25排37号房屋拆迁补偿利益归原告所有(110平方米住宅楼、391000元拆迁补偿款及20000元拆迁奖励共计411000元);2、诉讼费、快递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0年,原告向厉家庄子村民委员会申请建老年房,房屋建成后临时交由被告田玉斌暂时居住。后因被告田玉斌与他人产生债权债务纠纷,该房屋被傅义先、方运太强行居住至今。现该房屋涉及拆迁并于2016年被厉家庄子村委拆除,但被告厉家庄子村委未与原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原告多次向村委主张补偿利益,但村委以房屋权属不明未给明确答复,原告认为该房屋权属明确且两被告严重侵害我方合法权益,故特向贵院起诉,望依法审理。原告厉建茂与被告田玉斌、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厉家庄子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涉案房屋存在权属争议,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厉家庄子村民委员会因此未与原告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告现就安置补偿争议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厉建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志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