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21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霞浦县国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万美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霞浦县国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美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3098号原告:霞浦县国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南洋新村北区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69660811XX。法人代表:卢爱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庆勇(系霞浦县国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万美珠,女,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霞浦县国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美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霞浦县国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霞浦县国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万美珠已缴纳物业管理费,已无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霞浦县国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霞浦县国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朝锟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