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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周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127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周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2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罗天,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周文,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03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无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本市房管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除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共计2856.52元及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小型汽车档案以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立即履行义务的财产,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3执12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振韬审判员  谭洁梅审判员  黄斐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