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恢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与薛畅、赵星、乔尔定高娃、于国延、杨俊伟、邵燕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薛畅,赵星,乔尔定高娃,于国延,杨俊伟,邵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47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住所地鄂托克旗。法定代表人:康向阳,系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薛畅,女,1987年6月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赵星,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乔尔定高娃,女,1965年10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于国延,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现住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杨俊伟,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邵燕飞,女,1976年7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与薛畅、赵星、乔尔定高娃、于国延、杨俊伟、邵燕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6日因被执行人薛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决定对其拘留15日,并已交付公安机关执行。2017年5月16日网络冻结被执行人邵燕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账户。2017年5月21日扣押被执行人杨俊伟所有的宁AC69**东风标致小型汽车一辆。2017年8月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履行50000元还款义务,剩余借款本息从2017年8起每月30日前偿还3000元,直至所有欠款还清为止。2017年8月21日,被执行人履行50000元还款义务。按照双方约定,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杨俊伟所有的宁AC69**东风标致小型汽车一辆的扣押,并对于已冻结的被执行人邵燕飞的工资账户予以继续冻结。经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杨俊伟、被执行人乔尔定高娃名下有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综合本案剩余债务与房屋价值比例以及本案债务偿还情况,该可供执行财产不宜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勒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查 如 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