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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谭东与罗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东,罗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2548号原告谭东,男,汉族,湘潭县人。被告罗超,男,汉族,湘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东与被告罗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东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谭东负担。审 判 员  欧阳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嘉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