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4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某申请执行窦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4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75年12月16日生。被执行人窦某某,男,1983年12月22日生。本院在执行杨某申请执行窦某某(2017)云2324执恢17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现确认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文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尧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