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3执49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叶启希、罗田县匡河中学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启希,罗田县匡河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49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叶启希,男,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罗田县匡河中学。住所地:罗田县匡河镇教育大道8号。组织结构代码:42085596-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启希与被执行人罗田县匡河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田县匡河中学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10000元,申请执行人叶启希于2017年8月9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123执4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