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史奎德申请执行王振华、邹洪侠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奎德,邹洪侠,王振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史奎德,男,194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邹洪侠,女,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王振发,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史奎德申请执行王振华、邹洪侠追偿权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商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史奎德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其全部法定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商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言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