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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江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江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74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江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湾镇前峰村,组织机构代码:665225386。法定代表人姜建利。被执行人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东区块前进街道前峰村,组织机构代码:676754865。法定代表人庞青年。被执行人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工业园区M-09地块,组织机构代码:726627232。法定代表人庞青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17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杭州江东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8785757.32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34618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且已进入破产程序,为方便执行,提高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字第173号裁决书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