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邢廷朝与刘培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廷朝,刘培周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2394号原告:邢廷朝,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告:刘培周,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福忠,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邢廷朝与被告刘培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邢廷朝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培周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廷朝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培周的起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廷朝撤回对被告刘培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邢廷朝负担。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军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