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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6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飞与贵州佰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飞,贵州佰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6388号原告杨飞,男,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贵州佰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贵银大厦1单元7层3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坤,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飞诉被告贵州佰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飞撤诉。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杨飞承担。审判员 穆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