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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4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张奎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圣昌,张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4315号申请执行人:许圣昌,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张奎,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西省运城市夏县。许圣昌申请执行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7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圣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奎给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张奎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许圣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张奎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许圣昌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许圣昌确认,被执行人张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许圣昌发现被执行人张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戚泽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