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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7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杨茂凯与梁帆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茂凯,梁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财保13号申请人:杨茂凯,男,汉族,籍贯四川省岳池县,现无固定职业,住和静县。被申请人:梁帆,男,汉族,籍贯重庆市开县,现无固定职业,住和静县。申请人杨茂凯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帆的位于和静县上层豪庭×号门面房予以保全。担保人彭发扬以自己所有的北京牌小型越野车一辆(车号:×××)、担保人朱东成以自己所有的位于和静县乌拉斯台-商业一条街主干道×门面房和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车号:×××)、担保人杨奎以自己所有的奥迪牌轿车一辆(车号:×××)提供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梁帆的位于和静县上层豪庭×号门面房,查封期间以上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梁帆保管,不得买卖、毁损、设定抵押等处分,查封期限两年(2017年8月29日至2019年8月28日)。二、查封担保人朱东成所有的位于和静县乌拉斯台-商业一条街主干道×门面房,查封期间以上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梁帆保管,不得买卖、毁损、设定抵押等处分,查封期限两年(2017年8月29日至2019年8月28日)。三、查封担保人彭发扬所有的北京牌小型越野车一辆(车号:×××)、担保人朱东成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车号:×××)、担保人杨奎以自己所有的奥迪牌轿车一辆(车号:×××)查封期间以上被查封的财产由各担保人自行保管,不得买卖、转移、隐匿、毁损、设定抵押等处分,查封期限两年(2017年8月29日至2019年8月28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玉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锦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