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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35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曹伟、夏红利与蒋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伟,夏红利,蒋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517号之二原告:曹伟,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原告:夏红利,女,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被告:蒋诚,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曹伟、夏红利诉被告蒋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曹伟、夏红利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伟、夏红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曹伟、夏红利负担。审 判 长  段淑君人民陪审员  李洪梅人民陪审员  彭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