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与周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周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55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住所地洪江市。代表人:田子锋,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华,系该行员工。被告:周勇,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诉被告周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杨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子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