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炉忠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炉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1刑初182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炉忠,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瑞昌市,现住瑞昌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4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炉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美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炉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炉忠与被害人陈某1系堂兄弟关系,2017年1月17日晚,两人因商量为祖辈修墓碑的事情在瑞昌市范镇陡岗村陈家宕陈炉忠父亲陈某2家中��酒,席间,因被害人陈某1提出被告人陈炉忠曾偷捕了其家养殖的鱼,双方发生争吵,并继而引起打架,打架过程中,被告人陈炉忠使用手锯将被害人陈某1面部、颈部打伤,上述部位9处创口和1处创面总长度达12.4cm,经瑞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评定,被害人陈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打架结束后,被害人陈某1的父亲陈某4报警,公安民警出警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2017年2月3日,被告人陈炉忠与被害人陈某1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意见,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费用共计2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2017年2月4日,被告人陈炉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扣押清单及照片、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证���雷某、陈某2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被告人陈炉忠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炉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炉忠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系由亲友间矛盾激化引发打架,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炉忠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炉忠系初犯,悔罪表现良好,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炉忠犯故意伤害���,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秀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