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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30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陈德远、揭盛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远,揭盛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30执289号申请执行人:陈德远,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建宁县。被执行人:揭盛荣,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建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430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宁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7)闽0430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饶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淑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