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台江区鳌峰分公司、郑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台江区鳌峰分公司,郑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962号申请执行人:福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台江区鳌峰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亚峰路北侧瓜果城二期1#楼1层05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2XN9369M。法定代表人:陈武。被执行人:郑锐,男,199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本院在执行福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台江区鳌峰分公司与郑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郑锐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苏闽审判员 陈筑闽审判员 陈燕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