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西志超与付有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志超,付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638号申请执行人:西志超,住延寿县。被执行人:付有君,住延寿县。本院执行的西志超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29民初13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付有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务费2724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0.5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6月8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25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