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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隆尧县尹村镇大宁铺村村民委员会与陈德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尧县尹村镇大宁铺村村民委员会,陈德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611号原告:隆尧县尹村镇大宁铺村村民委员会,住址:尹村镇大宁铺村。法定代表人:张国锋,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德运,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隆尧县。原告隆尧县尹村镇大宁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德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隆尧县尹村镇大宁铺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隆尧县尹村镇大宁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元,由隆尧县尹村镇大宁铺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新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