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郭某。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某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全部履行兑现。现申请执行人所申请的标的已全部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5)米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