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5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龙霞与宁波北仑宇创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霞,宁波北仑宇创机械工业有限公司,马塞尔﹒若尼﹒欧斯特维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600号原告:龙霞,女,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束红军,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北仑宇创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54528333L)。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立信路*号*幢*号。法定代表人:龙霞,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马塞尔﹒若尼﹒欧斯特维(MarcelRenéOosterveen),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荷兰王国国籍,住尼德兰王国斯帕克尼色市(B.W.Osieckstraat2,NL-3207VRSpijkenisse,TheNetherlands)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霞与被告宁波北仑宇创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马塞尔﹒若尼﹒欧斯特维(MarcelRenéOosterveen)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霞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宇创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龙霞负担。审 判 长 陈广秀人民陪审员 朱华萍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彭晓晓代书 记员 陈凌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