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8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与邓志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邓志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943号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都市华庭,组织机构代码为78486643-4。负责人:莫东一,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杰,广东君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志江,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与被告邓志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 华人民陪审员 赖子裕人民陪审员 伍秩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章碧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