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闻宗禹与周晓波、姜永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宗禹,周晓波,姜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775号申请执行人:闻宗禹,男性。被执行人:周晓波,男性。被执行人:姜永春,男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闻宗禹与被执行人周晓波、姜永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民初264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