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3
案件名称
骐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志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骐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志军,张瑞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1执361号申请执行人骐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志国,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志军,男,198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柳林县。被执行人张瑞琴,女,198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执行的骐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振山、贾金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45556万元,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无法控制,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崔新民审判员 范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