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4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冯鹏飞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冯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47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住成都市双流区。负责人:李阳。被执行人:冯鹏飞,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冯鹏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成都市双流区公证处作出的(2017)双证执字第6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冯鹏飞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28558.62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冯鹏飞的银行、车辆、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冯鹏飞有房产,但系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查封,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冯鹏飞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成都市双流区公证处作出的(2017)双证执字第6号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志军二〇一七年八��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