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48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宝园三里111-302。被执行人:信念,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的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金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