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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9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国军与姚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军,姚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9433号原告:郑国军,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姚雪琴,女,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千军,浙江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国军与被告姚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郑国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国军负担。审 判 员 应万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仁萧 来源:百度搜索“”